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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庭说谎要买单 厦门中院首次适用"诚信诉讼原则"
作者:yuan 来源: 日期:2013/3/6 10:25:27 人气:

    站在庄严的法庭上,千万不要撒谎!否则,后果很严重。

    昨天,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,该院最近首次适用新民诉法关于“诚信诉讼原则”的相关规定,判令说谎者为不诚信的行为买单。

    据悉,在一些经济纠纷中,当事人经常说谎或制造伪证,意图谋利。过去,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伪证,通常只是“不予采纳”。但这一次,说谎者最终付出了代价。

    案例1

    签了谎称没签 要赔鉴定费

    38岁的陈女士,是厦门一家食品公司的业务员。

    陈女士原来是一个要维权的劳动者,因为食品公司没有跟她签劳动合同,将公司告上法庭,索赔5万多元经济补偿金。

    在诉讼过程中,食品公司答辩说,陈女士原本就只是在公司“兼职”,因此,无权享受全日制职工的待遇。

    在法庭上,食品公司还拿出了一份证据,即一份《给人事部的函》,公司说,在陈女士发给公司的这一份函中,她自己提到了“兼职业务提成”。

   “我没有签字,这份函不是我写的!”陈女士在法庭上说,落款签字并非她亲笔书写。

    双方各执一词,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申请对函中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。鉴定结论表明,是“同一个人书写字迹”。

    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,食品公司提出,因陈女士说谎,应当承担鉴定费用。

    经审理,厦门中院终审认为,说谎者应当承担鉴定费用,判决要求陈女士支付鉴定费2500元。

    案例2

    伪造亲人签名 也被判买单

    无独有偶,一名男子因在一场经济纠纷中伪造亲人签名,最近也被思明区法院判决为鉴定费买单。

     在这场经济纠纷中,原告和被告是亲人,他们因为一笔委托理财的款项反目成仇。

    经查,刘老大和小刘共用一个股票账户进行理财,合作期间原被告双方共投入资金299万多元,股票卖出后所得共计340多万元,合作期间股票理财共计盈利40多万元。

    为了合作理财,他们双方还签订了一份《协议书》。但是,令人奇怪的是,打官司时,他们双方竟然各自拿出了一份《协议书》,这两份协议书里双方出资额相差悬殊。

    更奇怪的是,这两份协议书,都有小刘的签名。而在刘老大提供给法院的协议书里,小刘的出资额少了很多。

    双方手里都有一份协议书,都说对方的协议书是假的。于是,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,对协议书中小刘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。

    鉴定结果表明,刘老大提供给法院的协议书中,小刘的签名是伪造的。刘老大因此被判败诉。

    此外,针对刘老大伪造协议书一事,思明区法院判决要求他为小刘垫付的笔迹鉴定费买单,赔付2500元给小刘。

    现象调查

    伪证频现法庭 法官伤脑筋

   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,在司法实践中,一般的经济纠纷、离婚官司等民事诉讼,即使证人当庭撒谎,被法官识破后,多数情况下只是“不予采纳”,并没有再追究“证言造假者”的法律责任。

    法官们每天要面对大量的案件,这其中,证据和证言的真伪问题最让法官们伤脑筋。

    据法官介绍,当前,在经济纠纷中,当事人频频作出虚假陈述、提供虚假证明,甚至拿出前后自相矛盾的证明,这些伪证严重干扰审判工作正常进行,证据和证言“打假”已迫在眉睫。

    还好,目前厦门法院已经迈出了法庭“打假”的第一步,让说谎者为造假买单。

    法官说法 造假,必须付出代价!

    根据2012年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”

    法官说,根据这一原则,作伪证者应该承担责任付出代价。因此,业务员陈女士签了名字却说没签,导致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,因为陈女士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,她就应当负担因此而产生的鉴定费用。同理,刘老大伪造亲人签名,试图从中谋利,也要因此赔偿对方垫付的鉴定费。

     如果造假无须付出代价,如果造假没有风险成本,无异于助长和鼓励。因此,法官认为,必须针对作伪证等“虚假诉讼”应严惩,让造假者付出代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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